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暂无数据 2026-04-24 07:40: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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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应符合房租提取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一)职工未实际租房居住的;(二)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职工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四)职工家庭在租房地有自住住房的;(五)职工签约房租约提代付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对应当期(月或季)实际支付房租。
法律依据: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职工垫资支付房租压力,简化租房提取业务流程,创新租房提取业务模式,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现就租房提取试行房租约提代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定义: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以下简称“房租约提代付”),是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或每3个月为一季)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具有合法权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托转租人(以下简称“房屋出租人”)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二、代付额度: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对应当期(月或季)实际支付房租。八、限制条件: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应符合房租提取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一)职工未实际租房居住的;(二)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职工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四)职工家庭在租房地有自住住房的;(五)职工签约房租约提代付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一人买房全家帮政策

9月以来,多地购房政策支持“一人购房全家帮”。

9月9日,广东汕尾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政策,推行“一人购房全家帮”新政,购房节期间在汕尾购买一手房,可提高贷款额度;支持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异地缴交公积金职工在汕尾使用公积金购买一手商品房。

9月6日,河北石家庄发布住房公积金新规,其中提出,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在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购首套或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在其他区域最低首付比例20%。同时,扩大偿还贷款提取范围,父母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

9月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制定“一人购房全家帮”相关住房公积金互助使用政策,包括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能够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强保障性和互助性,同时能唤醒“睡眠资金”,将家庭的“暗补”变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明补”。

汕尾市推行“一人购房全家帮”新政

9月9日,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购房节期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

一、提高贷款额度。购房节期间,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24万提高到3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提高到50万元;

二、推行“一人购房全家帮”新政。购房节期间,支持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购房节期间受理异地购房贷款。支持异地缴交公积金职工在汕尾使用公积金购买一手商品房。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购房节期间,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一手普通商品房可享受上述措施。

对于提高贷款额度,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由24万提高到3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由40万提高到50万元;申请人(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持有“汕尾英才卡”,被认定为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的,最高可贷额度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75万元;使用人才房票购房的,不管是一方或是双方申请,其最高可贷额度为65万元。

对于“一人购房全家帮”新政,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的,其直系亲属(双方父母、子女)为汕尾市缴存户的,可共同办理此套房的(预)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提取。职工及配偶提取购房首付款时,按《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必须各留存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对于异地购房贷款,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支持异地缴纳公积金(连续不间断满6个月以上)、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簿属于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汕尾市购买一手商品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如果异地职工(夫妻)的直系亲属在汕尾市有缴纳公积金,亦可享受“一人购房全家帮”的措施。

多地推行“一人购房全家帮”

9月以来,海南省、河北石家庄、广东汕尾等多地推行“一人购房全家帮”。

9月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人购房全家帮”相关住房公积金互助使用政策。其中,购房人直系亲属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不超过1套(2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2套),方可申请办理直系亲属的购房提取和对冲还贷业务。

9月6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扩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其父母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职工配偶为房产共有人的﹐配偶父母也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共同还款人最多为2人。共同还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的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6月以来,已经有广东珠海和潮州、四川资阳、湖南邵阳、湖北咸宁、河北唐山和秦皇岛及石家庄、河南信阳等多地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支持“一人购房全家帮”。其中,唐山的政策不仅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也同时适用于公积金职工商业贷款购房。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当前新市民和青年群体以及外来人才创业,使用贷款购房最大的障碍是工资收入不高、还贷能力不足、无法达到贷款最高限额,通过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刚性提升了还贷能力;同时,临近退休的职工,也有改善性购房需求,最大障碍是贷款年限只能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能贷年限较短,因而会产生月还款额达到上限的压力,也面临着因还贷能力不足而无法达到最高限额的问题,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刚性提升了父母的还贷能力,通过“全家帮”实现改善性住房购买。此外,购房还贷存在着因每月还贷的支出,降低家庭可支配现金消费的困难,通常是父母或子女用工资给予支持、补助。“全家帮”政策使用后,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可通过唤醒原来不能使用的公积金账户资金,实现了公积金的明补,不仅为家庭降低了还贷压力,而且让父母或子女日常消费也变得更加轻松,从而提升了整个家庭的幸福指数。

海南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首套房、新政实施前购房按原政策执行

6月22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就最近印发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政策进行解读。

通气会上,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局长吴和平表示,这一次主要在两方面对原有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在海南首次购房的,仍执行原贷款政策,“支持年轻人、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需求,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不受新政影响。”

二是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对6月9日24时前职工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住房,且已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的,仍执行原贷款政策。

6月9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6月10日起,海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倍 缴存年限×(****÷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以万元为单位。(详见经济观察网617日刊发的《多地公积金“预警”》

《通知》是对2020年8月20日推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补充。按照2020年版政策,购买新房的,单人在海南连续缴纳6个月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单人和夫妻双方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40万元、70万元。

多名海南市民对经济观察网表示,按照新公式,公积金余额、缴存年限等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其可贷额度降了数十万元,对于已购房、缴纳部分房款的购房者影响较大。

吴和平表示,上述“存贷挂钩”公式确实比较复杂,公式设计时考虑了缴存余额越大、贷款额度越高,为中低收入群体保底,抑制突击高额缴存投机“套贷”行为,反映不同房屋类型所能享受的贷款比重等因素,希望能兼顾到各类缴存群体,体现最大限度的公平。

截至今年5月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超过住建部规定的个贷率85%的风险警戒线。

“存贷挂钩”制度并非海南首创。吴和平介绍,推行“存贷挂钩”时为了保持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目前,全国大多数房地产市场活跃的城市早已实施“存贷挂钩”政策,部分城市因贷款资金紧张,逐步采取实行“存贷挂钩”政策、贷款发放轮候抽签、降低贷款最高额度等限制性措施,以缓解****的问题。

同时,吴和平也表示,今后,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更广泛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加强政策调研论证,科学合理做好政策风险评估,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政策更加符合实际、最大化保障职工群众权益。

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出新规

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 还款连续逾期6期不得办理。海南省内的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及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 已经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将作为第一批经办商贷约提业务银行。
6月2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介绍称,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是指尚未结清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每月计划还款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海南省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均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限于办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商贷约提业务。
根据规定,商贷约提按月划款,划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及与银行结算故障等则顺延;商贷约提资金默认统一转入贷款银行提供的主借款人还款***账户,无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的转入签约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每月合计划款金额不超过银行提供的当月计划还款金额。
根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已办理商贷约提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约定提取。一是职工家庭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笔贷款非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二是职工已被列入黑名单或正在被列入黑名单的;三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已销户的;四是商业贷款已结清或贷款到期的;五是商业贷款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六是存在其他不符合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还贷本息提取条件的情况。
《通知》称,海南省内的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及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 已经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将作为第一批经办商贷约提业务银行。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商贷提取业务流程,方便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现就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定义
   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以下简称“商贷约提”),是指尚未结清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每月计划还款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二、开展业务商业银行
    海南省内的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及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 已经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将作为第一批经办商贷约提业务银行。上述10家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其他银行后续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的,也可按本通知要求,逐步开展商贷约提业务。
    三、办理条件及对象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省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均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限于办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商贷约提业务。
    四、办理材料及渠道
商贷约提业务可通过海南住房公积金APP、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及柜面三个渠道申请办理,办理时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联网核查到房产、商业贷款及婚姻等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若联网无法获取信息或获取信息不全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的,需提取申请人配合提供相关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借款合同及结婚证等材料给予核实。
    五、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向省内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或通过APP、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二)经办人员审核职工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一级审批办结;
   (三)审核通过的商贷约提业务,于次月起生效,至贷款结清之月或贷款到期之月终止。
    六、划款规定
   (一)商贷约提按月划款,划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及与银行结算故障等则顺延。
   (二)商贷约提资金默认统一转入贷款银行提供的主借款人还款***账户,无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的转入签约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每月合计划款金额不超过银行提供的当月计划还款金额(不含罚息、逾期未还本息以及提前结清本息等)。一笔商贷约提有多名签约职工的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划款,依序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款至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保留10元余额。
   (四)因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划款或不足额划款的,此后不再补转。
   (五)因职工账户异常导致划款入账失败的,可在次月合计补转,但次月余额不足无法足额划转的,不再补转。
    七、限制性办理条件
    商贷约提业务申请仅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允许的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若职工将非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申请商贷约提业务将列入住房公积金惩戒黑名单。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已办理商贷约提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约定提取。
  (一)职工家庭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笔贷款非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
  (二)职工已被列入黑名单或正在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已销户的;
  (四)商业贷款已结清或贷款到期的;
  (五)商业贷款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还贷本息提取条件的情况。
    八、职工申请办理商贷约提当年,已提取金额与已约提金额合计数未超过职工当年计划还款本息的,可办理差额提取业务。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商贷约提业务是服务缴存职工的便利举措,不承担商业贷款借款人的还贷义务。借款人应负责确保商贷还款账户资金余额满足偿还贷款本息要求,以避免出现因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划款延时等原因造成贷款逾期归还的损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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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管委会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业务解读 
    一、为何推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商贷约提业务?
    答:一直以来,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每年一提,年年提交材料申请。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创新偿还住房商贷提取业务模式,将年年申请改成只需申请一次,系统按月约定划款至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直至贷款结清或贷款到期,更加方便了缴存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二、商贷约提提取业务有哪些方便的地方?
    答: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业务申请不受地点限制,本省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均可申请办理,APP和网厅也可申请办理;二是只需一次申请,按月划款,直至贷款结清或贷款到期都有效,无需再年年申请;三是约提资金按月统一转至主借款人还款***账户,还款更加方便。
    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
    答: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省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均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限于办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商贷约提业务。
具体来说,要同时满足以下两点:一是职工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本笔商贷属组合贷款的除外);二是缴存职工须为本套房产的产权人和借款人,以及其配偶。 
    四、办理商贷约提需要什么材料?
    答:原则上联网获取的房产、商业贷款及婚姻关系等信息可以判定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不再要求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结婚证等纸质材料,实行零材料办理。无法联网查实的,需申请职工配合提供上述纸质材料。 
    五、本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可以一次性提取已偿还本息后再办理商贷约提?
    答:可以,比如职工已偿还今年6个月贷款本息,6月份办理时可先提取今年已偿还部分本息再办理商贷约提业务。 
    六、如何理解约提资金转账至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
    答:比如张三是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则该笔贷款下所有办理了商贷约提业务的职工的公积金,将按计划还款额依次转至张三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使用主借款人还款账户还款或主借款人还款账户校验异常的,则转账至签约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七、主借款人是否需要先办理?
    答:不限制,先签约的为第1顺序协议人,后签约的为第2顺序协议人,根据签约顺序依次划款。
    八、如何理解协议下多名协议人,按签约顺序依次划款?
    答:如张三为主借款人且为第1顺序人,李四为第2顺序人,5月计划还款2000元,在张三公积金足额的情况下,则从张三公积金账户提取2000元转至张三还款***;若张三公积金不足额,则差额部分才从李四公积金账户提取至张三还款***。

海南: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30%

5月16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购买二手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属首次申请或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

购买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认定标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解读指出,“购买二手房”是指个人或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为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同时,以申请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登记或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信息为准。

按照规定,通知自5月16日起实施。公布之日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并经前台人员受理的,执行原有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定。

在此之前,海南省海口市也曾出台楼市新政。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海口市金融管理局于5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在落户海南省的引进人才购买住房方面,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落户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在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方面,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有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

海南公积金如何提取

海南省职工离职了携伏坦公积金有两个提取业务办理渠道,具体如下:

1、 线下:

从2022年8月1日起,符合离职提取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以前往所在市县服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签署承诺书“零材料”办理离职提取业务。

2、 线上:

从2022年8月3日起,符合海南离职职工提取公积金条件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通过海南公积金APP、海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需上传任何材料,签署承诺书即可。

离职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辩桐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

1、非海南省户籍,在海南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海南省户籍,在海南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24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该业务可以通过“零材料”办理,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直接通过共享渠道获取职工户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在外省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如果共享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合,职工也可以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到海南省各市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就近期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及推行“一人购房全家帮”相关住房公积金互助使用政策,保障缴存人住房刚性需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人购房全家帮”是指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购房人直系亲属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不超过1套(2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2套),方可申请办理直系亲属的购房提取和对冲还贷业务。

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应在购房一年内,由购房人一同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且仅限办理一次。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未足额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前申请的,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差额部分首付款;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后申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购房人账户。

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足对冲还贷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取消购房交易的,应退回已提取资金;已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该局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成开发商原渠道退回至该局银行专户,退回资金将入账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一人购房全家帮”业务的职工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对婚姻关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况隐瞒或伪报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权追回骗提资金,或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档次商业贷款利厅隐率,并视情节将申请人及其亲属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概况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隶属省政府,归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为副厅级 事业单位。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有:
1、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及省本级单住房资金、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运作
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县单位住房资金、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2、负责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城镇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工作。
3、负责对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管理机构和经办网点实行统一管理。
4、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5、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革后是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做为行政辅助和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被明确定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承担着两类重要职能:一类是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监督、管理、指导公积金运行、缴存机构运转,及国家机关、企业职工按比例和规定缴存,管理;

指导和监督区域内公积金相关政策运转和执行情况,对不及时或按比例缴存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类职能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类职能,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或者是管理类参公事业单位执行。

扩展资料

另一个重要职能,也是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从事的业务,指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等功能。这类职能是公益二类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根据这两大职能的特性,海南省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为参公管理类事业局,承担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服务职能,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海口公积金管理局局长是谁

0/2022-96103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成文日期:2022-08-04 17:36
标       题: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企业首席服务专员名单
文       号:发布日期:2022-08-04 17:36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企业首席服务专员名单
序号单 位首席服务专员 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协调员 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联络员姓名 及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1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周高明局长0898-66531600符文君 法规处副处长0898-66275862王梦颖      *****
2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肖勇 局长0898-66523526戚峥 *****
3海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江永华局长0898-66596008向芙蓉      *****
4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李洪峰局长0898-88360008吴晓晨 *****
5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林其周局长0898-23553399许启英 *****
6文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罗恋副局长0898-63399235符致旺 *****
7澄迈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陈雄明局长0898-31636201何传业 *****
8东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梁超局长0898-25533216饶紫秦 *****
9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陈一鸣局长0898-26636655黄国道 *****
10琼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何君学局长0898-62921689王惟岸 *****
11屯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邓金保局长0898-67833488黄光权 *****
12乐东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林于涯副局长0898-85520542吴兴雄 *****
13琼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庞昌雄局长0898-86223755吴小婵 *****
14白沙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范杰科局长0898-27729923王春苗 *****
15五指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黄鸿鹏局长0898-86631955吉丹丹 *****
16万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凌衍忠局长0898-62130988杨思聪 *****
17定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黄文嘉局长0898-63833096汪梦芳 *****
18临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孔亮局长0898-28276980罗成夸 *****
19保亭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谢卓聪局长0898-83662245廖少秤 *****
20陵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李宪典局长0898-83312463林慧 *****
21洋浦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张芳华局长0898-28827852曾莎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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